最近,这些海关新规与你密切相关! |
上海特普沃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017-08-04 11:36:07 作者:Lillian 来源: |
近期,海关都有哪些新政策、新规定?快来了解一下吧!
1、开展海关后续核查工作
为规范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后续核查作业,海关总署日前发布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8号(关于开展后续核查工作的公告),公告明确了“后续核查”的定义,对后续核查工作中执法证件出示、账簿和单证资料的复制以及检查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等事宜作出明确规定。
2、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要求,进一步简化手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海关总署、商务部就此发布联合公告,公告自8月1日起实行。
3、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
为全面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引导企业自律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天津、沈阳、南京、杭州、武汉、拱北、黄埔、重庆、成都海关为试点海关,业务范围包括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等。公告同时明确了“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各项业务细则。
4、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
海关总署日前发布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问题。该公告自8月1日起实施。
纳税义务人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情形的,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中“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功能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自查发现”,仅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四章有关主动披露的规定,并按照海关规定程序办理的情形。纳税义务人通过执法系统以电子方式上传材料的,文件格式标准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69号公告附件《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有关规定。
5、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受理了上海三凯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交的“制动主缸”归类行政裁定申请。海关总署裁定将其归入税则号列8708.3099。裁定自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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