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涉案财物转交公益机构,为什么? |
上海特普沃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017-08-25 10:44:48 作者:Lillian 来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海关可将无法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进行流通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转交给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进口清关
同样是公益行为,海关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益机构转交罚没的侵权货物,不同于海关自行筹集财物向灾区和贫困地区群众进行捐赠,这既是法律赋予海关对国家财产进行处置的义务,也是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的一个重要环节。
因此,海关在向公益机构转交侵权货物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依法行政,保证转交工作的合法性,避免随意性。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海关总署相关文件规定外,海关总署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于2004年签订的《海关总署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将没收的侵权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合作备忘录》也是海关执行转交工作中的主要依据。
海关转交罚没物资的公益机构主要为红十字会。根据上文提到的《备忘录》的规定,各个海关原则上将本关罚没的侵权货物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红十字会转交。各地海关有包扶贫困县任务的,可以将本关罚没的侵权货物用于包扶贫困地区的扶贫工作,通过红十字会组织发放。如确实需要向其他公益机构转交的,一律事先报经海关总署统一批准。将罚没的侵权货物向非公益机构转交或者擅自组织异地转交,都是不被允许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救灾和支持新疆和西藏地区经济发展的统一部署,海关总署建立了统一的向灾区及新疆和西藏地区转交侵权货物的渠道。对用于救助重大自然灾害以及向新疆和西藏地区转交的侵权货物,由海关总署统一组织调拨,力求将罚没物资集中用于救灾和扶持欠发达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灾区及新疆和西藏地区对海关罚没的侵权货物如有需求,可向当地海关提出申请并由当地海关转报总署。对海关总署组织调拨的侵权货物,灾区及新疆和西藏地区的海关负责做好与当地部门签订转交协议、安排转交以及对货物的使用进行监督的工作。
除了海关总署统一安排外,海关向公益机构转交侵权货物时会与公益机构签订转交协议。转交协议中明确规定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转交时间和地点、运输费用的承担方、货物的使用等主要内容。转交协议明确规定“不得使海关转交的货物流入商业渠道”。对容易产生安全和健康问题的货物,转交协议还会对安全和品质鉴定事项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