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使用“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 |
上海特普沃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018-01-24 17:05:45 作者:Lillian 来源: |
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以下简称FCR)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FIATA)推荐其组织内部国际货代使用的单据。
FCR的主要作用是简化操作,
其适用情况、流程及特点是:
适用情况
在出口业务中,当买方为大型采购商时,如国际大型超市或大型建筑项目采购商,由于其订单数量大、周期长,一份订单可能分多次运输,买方为节省时间和运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常常要求采用FOB价格条款或EXW价格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可使用FCR简化操作。
流程;
货物运输由买方控制,买方指定卖方将货物交给货代,货代预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货柜,而后由货代负责装柜,待货物运抵目的地时,再由货代在目的地的代理人负责领柜,并分送至不同地区的收货人。
特点;
与船公司签订海运合同的是货代而不是托运人,托运人将货物交给货代以后,得到的单据是FCR而不是海运提单,因此,FCR只是收据,并无货权,是货代收到托运货物时给托运人签发的收据,只是承诺将货物运到FCR上所载明的目的地的单证;
FCR一般只出现在FOB价格条款和EXW价格条款下,即买方控制货物运输,对卖方来说FCR项下省去运输、保险、报关等费用,货物直接运送给承运人,省钱省事;
FCR不具有可转让性,货物只能交给FCR记名的收货人。
同时,FCR一般都在正面显著位置明确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只要托运人接受了该单据,即应受该项约定的约束,因此承运人不凭FCR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是不违反运输合同约定的。
由此可见,在用FCR代替提单的运输方式下,承运人直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既不违法也不违约,无需对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买方即使无付款意愿,也可以先行提货,继续销售。当货物难以销售或付款能力出现问题时,买方就可能找各种理由暂不付款。
这就使得卖方很难为此起诉买方——作为大型采购商,买方较为强势;订单具有量大、周期长特点,既有客观利益,又可保证开工率,因而卖方一般不会轻易起诉买方;一份订单多次运输,后期还有多批货已备料生产,成本已产生,如轻易起诉会给卖方带来较大损失。
注意事项:
➀ 在FCR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时,货代和收货人之间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货代根据收货人的指示,为收货人完成收集货物、进行拼箱、租船订舱等工作,此时FCR仅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而非海上货物运输单证。但当FCR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即货代承诺按照FCR记载的运输要求运送货物至目的地时,则货代实际上处于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其签发的FCR应视为运输单证,系运输合同的证明。因此,在开具FCR时,卖方可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但在买方指定货代的情况下,因买方指定货代向卖方收取代理费用,所以货代需要向买方负责,上述操作较难以执行。
➁ 中国的出口商在接到合同且支付方式为FCR的时候,可向中国信保提出投保申请,中国信保通过资信渠道调查合同方所在地的资信情况,评估可承保额度,在规定可承保的范围内对应收账款进行保障。考虑到FCR只是收据,出口商可以按照赊销的支付方式投保。
➂ 对原材料紧张或价格波动幅度大的产品采用FCR(即原来CNF,但是2000年后已经改为CFR)。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当按CFR条件成交时,卖方义务为:由卖方联系船公司或货代(该货代应在国家规定的无船承运人名单中),安排货物运输,控制货权,虽然承担运费波动风险,但自己找的货代或船东毕竟比较放心,一般不会出现擅自放单风险。货运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