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WORLD空运最新成功案例三则 |
上海特普沃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018-05-17 13:37:50 作者:Lillian 来源: |
成功案例一:一票从上海运往泰国的整套流水线机器,货运单号777-89783442,由于机器比较庞大,用了6个箱子,每件重量60公斤,整套机器的价值USD6000,无申明价值,在终点站接货时,发现一个箱子开裂,经检验,这个箱子的机器已完全受损,其它5个箱子完好。
问题:航空公司应如何赔偿?
分析:
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B)"如交运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任何物件发生遗失、损坏或者延误,以致影响同一份货运单所列的另一包装件或者其它包装件的价值时,在确定责任限额时,另一包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6件箱子的货物都受到影响,无法使用,必须按照整票货物来赔。
总重:6×60=360公斤 按照每公斤20美元,USD20×360=USD7200 由于USD7200大于实际价值,因此航空公司应赔偿 USD6000
成功案例二:一票航空运输的货物,从新加坡经北京中转到苏州,运输的是机器设备,货运单号555-89783442(Airport of destination:新加坡;Airport of destination:天津),3件货物重178公斤,计费重量共206公斤,从新加坡运往北京采用的是飞机运输,再从北京转运天津时,使用卡车航班,但在高速公路上,不幸发生车祸,设备全部损坏。
问题: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何在?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
分析:
(1)航空公司应该赔偿。
(2)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航空运输,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此票货物的损害虽然是在公路上发生的,但是在承运人的保管期间。
(3)航空公司应赔偿 USD20×178=USD3560
成功案例三:一票从上海运往伦敦的机器配件,在巴黎中转,货运单号666-33783442,4件,每件25公斤,当在巴黎中转时,由于临时出现问题,发货人向航空公司提出停止运输,且返回北京。
问题:(1)发货人的请求是否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的许可?为什么?
(2)返回的机器配件的运费由谁来支付?
分析:
发货人的请求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的许可。
根据《华沙公约》"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始发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退回,或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或要求将货物退回始发地航空站,但不得因行使这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返回的机器配件的运费由托运人来支付。机器设备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