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进口资质需齐全,否则几万美元的进口医疗器械被海关销毁,懊悔不已 |
上海特普沃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020-03-27 11:20:48 作者:Juliet 来源:www.topworld-logistics.com |
新冠肺炎疫情让“医疗器械”骤然间成为了热词,很多进出口企业,为了拓展国际贸易业务都在恶补关于医疗器械的知识。今天上海特普沃德国际物流就讲一讲关于“医疗器械”进出口贸易合规的问题,避免出现通关风险。
案例围观一:
2019年6月,广州某公司进口价值26427美元的110台超脉冲等离子电切环、13个导尿管。广州海关在查验时,发现来自英国的超脉冲等离子电切环无医疗器械注册信息、中文说明书和中文标签;来自波兰的导尿管无有效《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广州海关依法对两批不合格医疗器械实施了监督销毁及退运处理。估计,大多数人不明白为什么货物会被销毁和退运,我们来看看相关的政策法规。
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以来,原有的制度和流程因为组织结构的变化也在优化整合。《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明确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情况。实际上,除了少部分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外,绝大多数进口医疗器械都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即属于法检的范畴。
根据《总局关于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名称使用中文的公告》(2017年第131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所有2019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企业名称(指注册人名称)应当包括中文,并应当与备案信息或变更后备案信息上对应的中文一致。所有2019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企业名称(指注册人名称)应当包括中文,中文应当与该产品(或者同一企业名称的其他产品)注册证(或注册变更文件)中对应的中文一致。案例围观二:
2019年5月,常州海关查获的3批一次性使用注射器及输液器由不同进口商进口,但均没有《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一次性使用注射器及输液器用于患者的静脉注射及静脉输液,是最常见的医疗器械,使用量大且广泛。该类医疗器械直接与人体接触,是高风险产品。如果没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注册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就可能存在风险,甚至对患者生命安全产生威胁。
进口医疗器械时,进口医疗器械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海关)报检,并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注册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进口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在说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代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为此,常州海关认定这3 批产品不合格并实施了监督销毁及退运处理。
通过这两个例子,大家就应该明白对于医疗器械进口,海关是如何按照相关法规监管的。进口医疗器械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贸易活动,同时须认真了解拟进口的医疗器械是否符合我国的准入要求,防止产品到达口岸后被拒绝入境,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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