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发货人与报关行信用等级不一致,通关措施如何适用? |
上海特普沃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020-04-24 09:55:29 作者:Juliet 来源:关务瞭望 |
【场景描述】
收发货人为高级认证企业委托报关行(申报单位)一般信用企业进行通关申报。在报关通关环节过程中,到底是适用AEO管理措施还是适用一般信用措施?
问:收发货人与报关行信用等级不一致,通关措施如何适用?
答:因企业信用状况认定结果不一致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管理
【法规依据】
发布日期2018-3-3 实施日期2018-5-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
发布日期2018-5-29 实施日期2018-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修订)
发布日期2018-12-07 实施日期2019-02-01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1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19年1月1日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20日 实施日期:2019年03月20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6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财务状况类指标认定标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20-03-01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公告〔2019〕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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