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滞箱费,货代该不该付?(之二) |
上海特普沃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021-03-18 15:15:51 作者:topworld 来源:网络 |
到港一年以上的货物,货代该不该支付滞箱费?
现有一票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案件,货物于2019年5月4日到港,我们的客户是同行,同行的客户是直客(提单上的shipper),我们作为订舱代理转交船公司提单。2020年9月1日,船公司要求我们支付截至2020年8月31日之前的滞箱费,我们通过多次洽谈帮客户在滞箱费的金额上争取了不少优惠折扣,但是客户这边仍然不配合,不确认费用亦不支付,现在我们迫于船公司的压力,该不该先行垫付这笔滞箱费?
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的规定,该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在发生目的港无人受领货物的情况下,当集装箱超过免费使用期而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支付而未支付滞箱费时,承运人就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因而该类纠纷诉讼时效的起算日应为集装箱免费使用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也就是说,免费用箱期结束1年后,承运人再提出支付滞箱费将可能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本案中,货代企业作为托运人的订舱代理,理应最大限度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承运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再提出支付滞箱费的要求,托运人完全可以依法拒绝支付,若货代作为托运人的代理人迫于船公司的压力先行垫付滞箱费再向托运人追偿,那么,对于已经丧失诉讼时效进而托运人有权不承担的费用,很可能法院将认为货代企业代垫该费用并最终转嫁给托运人的行为不合理,而不予支持。
因此,对于到港一年以上的货物,货代面对承运人支付滞箱费的要求时,务必据理力争,最大限度维护托运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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