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滞箱费,货代该不该付?(之三) |
上海特普沃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021-03-19 14:50:02 作者:topworld 来源:网络 |
疫情原因产生大量目的港滞箱费,货代该不该支付?
客户要求我司负责一票货物从上海港到收货人海外仓库的全程运输,海上段运输我司委托船公司完成,港口到目的地的卡车运输由我司委托当地代理负责完成。此批柜子于2020年4月初到港,到港后遇到当地疫情失控引发暴乱、道路被封闭,集装箱全部堆存在港口, 一直到当年6月28日接代理通知路障已解除,才可以开始安排操作。但路障解除后,由于我司合作的当地代理运力紧张,无法及时安排送货,导致收货人无法收货。一直到当年8月底至9月初才全部卸完。扣除这批柜子向船公司申请的7天免箱期,船公司按照其网站公布的标准告知收取高额滞箱费,远远超过我们承 受能力。目前客户因货物延迟送达拒绝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故我司打算向代理追偿,请问在这之前该不该向船公司支付上述高额滞箱费?
分析
滞箱费的计算方式没有统一标准。鉴于滞箱费性质属于违约金性质抑或经营收益损失,在学界尚未有定论,故船公司网站公布的标准并不是普遍适用的,法院在审查滞箱费费率时,会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大部分判决以一个全新的同类型集装箱价值为限认定所产生的滞箱费;也有的判决按照个案情况以综合适当减损义务、各方过错及集装箱运营收益、价值等因素酌定单个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还有的判决对于实际产生的且应当由货主承担的费用,依证据查明事实予以认定,滞箱费金额不做主观扣减。特别对于疫情原因引起的滞箱费,2020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的通知中明确: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集装箱超期使用,收货人或者托运人请求调减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调减,一般应以一个同类集装箱重置价格作为认定滞箱费数额的上限。
本案中,货代企业应积极与船公司商洽,以疫情作为理由尽量协调减免滞箱费,最大程度降低滞箱费的支付金额,且无论如何也不能超过一个同类集装箱重置价格,否则,超出该上限的部分,估计很难再向责任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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