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调整物流企业舱单传输,这五点需掌握! |
上海特普沃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017-12-27 17:17:25 作者:Lillian 来源: |
11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56号公告,对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作出调整(以下简称“公告”)。其中,关于物流企业舱单传输的内容超丰富,发布君特地整理了5大知识点和大家分享。
在介绍前,首先让我们复习一下关于舱单的一些基本概念。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是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进境)原始舱单、(出境)预配舱单、(出境)装载舱单。
舱单传输企业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
接下来,将以水运为例介绍海关调整舱单规范传输的主要内容。
公告第三条规定:“开启水空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检验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入库时间与装船时间(水运)、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空运)的时间差,是否在海关规定的时限范围内。”
还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规定:“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
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即“经认证的经营者”。海关对信用状况、守法程度和安全措施较好的企业进行认证,对通过认证的企业提供通关便利和优惠政策。
从2014年起,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其中认证企业包括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通过海关AEO认证的企业,不仅在中国海关、国内相关部门享受便利,还可以享受在AEO互认的国家和地区给予的优惠措施。目前AEO已被公认为全球贸易的绿色通行证。
此次调整明确指出海关对货物简要描述实施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要求货物申报完整准确。从负面清单中可以看出,可接受的货物简要描述应该具体、清晰,一般包含货物的材质、名称、用途、状态等内容。
例如铁管包含了表示材质的铁和用途的管,相应的铁或者铁制品等笼统的货物简要描述则不被接受。这项调整有利于加强海关监管的针对性。空运